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计分录,电影投资款要缴哪些税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会计申报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本月的申报日期为11月5日到11日。该项资金主要用于1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2.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3.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4.奖励优秀…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会计申报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本月的申报日期为11月5日到11日。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
1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2.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
3.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4.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5.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6.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7.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电影放映单位在每月8日前根据票房总额的5%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电影事业专项资金。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电影专项基金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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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以及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等,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逐级汇总上缴: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填制银行信汇委托书或支票,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供给影片的发行放映公司;
二、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十五日内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第四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印制,并委托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给各级向缴款单位供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第五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的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和县),汇出、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相符。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放映日报不包括短片专场和儿童片票价的观众人次统计(如二部以上影片联场售票放映,则每部影片折合一个人次计算,双人座则每部影片按二个人次计算),按观众人次乘以五分钱(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放映单位,按观众人次乘以二分钱),从放映收入中提取。
缴款单位应按放映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再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第七条 缴款单位需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四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寄往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存查;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备查;第四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号100010)备案。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缴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十条 为反映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增设“3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核算由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会计报表影会02表利润表,教育费附加(32行)”下,增设“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33行)”,反映从电影放映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授权供给缴款单位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电影制片厂;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国营电影院(县以上的专业电影院为主、兼顾影剧院和开放俱乐部。以下均简称电影院);
四、其它国营电影企业。第三下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逐级上缴、分级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60%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用于资助电影制片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五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须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财政厅(局)分别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储存,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回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资助的故事片、儿童片文学剧本的资助数额;
四、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和核准借款或补助数额;
五、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流动资金部分借款数额;
六、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的资助;
七、核拨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资助;
八、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并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影局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期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四、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补助、借款数额;
五、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及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补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六、负责总结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于每年二月份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书面汇报工作。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人员具体组成和职责,由省级管委会制定,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第十条 对重点影片的资助。
一、表现党、国家、军队重大历史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二百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二、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八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三、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为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点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四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四、国家资助拍摄的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为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较高的,发行满二年后累计发行权费收入低偿不了本厂投入的摄制成本的,并经核实实际成本不超过原计划成本,制片厂确有困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酌情给予资助。如果由于拍摄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艺术质量不高而发生亏损,由制片厂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对儿童故事片,原规定由中影公司给各厂的优惠收购和补助办法不变。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的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酌情给予资助。
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为优秀的未受资助的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故事片,对制片厂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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