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成本包括演员片酬吗,电影不上映片酬怎么算
【原创】文|汐溟
在一起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中,导演报酬的第三笔支付条件为影片杀青之日。但在杀青前一个星期,聘用方即通知导演停止工作,原因是影片投资方撤资,聘用方资金不足。收到聘用方通知后,导演按其要求停止拍摄,退出剧组。后聘用方法定代表人自己完成剩余拍摄工作。在此情形下,导演第三期报酬应如何计算?以何为标准较为合理?
该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寻找可供借鉴的答案。
该案案情如下:
甲委托乙为其拍摄纪录片。
对于乙的工作范围,合同约定“拍摄前:导演负责前采工作,项目概念及执行方案阐述,项目周期表,拍摄脚本,项目报价清单,直播主持人台词本。拍摄期:每天的拍摄素材的整理,转码和备份。拍摄期甲会本着执行并完成项目的原则,尊重乙的艺术手法拍摄需求(非资金)合理要求和意见,甲方可以提出建议,乙方做执行决定。乙方保证纪录片和直播项目的正常运作和执行。后期制作:交付工程文件。”关于制作费,约定该片杀青当日内,支付总费用40%。合同签订后,乙向甲以微信形式发送《预算周期表》,其中包含直播的次数以及直播部分相应的酬金。甲对该表未持异议,未予调整。履行中,乙直播几次后,因为直播效果不合乎甲期待,甲要求乙停止直播,乙遂按其要求未再继续。杀青后,乙向甲催要酬金,要求甲足额支付该期报酬,甲不认可其金额。乙并未完成其承诺的直播次数,不应对当期全部酬金提出请求,应适当调减。但调减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乙实际完成的直播场次、直播任务与总体拍摄任务的占比、合同总费用、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甲第二次应当支付乙的费用数额。可见,对于酬金的计算,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酌定。合同中并未约定直播场次,对直播任务也未详细描述,直播部分的工作内容体现在乙单方提交的《预算周期表》,该表虽未经甲明确承认,但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双方对直播工作内容的约定。法院同时认定:乙完成了《预算周期》、执行方案制作及拍摄等主要合同义务;拍摄过程中,甲提出对直播效果的要求,并在乙确认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要求停止直播,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说明乙基本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同时对于直播未达到约定次数的原因,是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停止,非单方原因所致,即并非乙单方过错造成,主要原因在于甲对效果的不认可,对此,作为直播的实施者,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易言之,对于直播未完成的责任,应以甲为主。
参考该案例,解决导演聘用合同酬金计算问题,首先,导演当期酬金针对的是拍摄阶段的工作,即始于开机,终于杀青。该阶段导演的拍摄工作以剧本为基础,按拍摄场次计算,如该片共有八十场戏,导演实际拍摄场次为四十场,则相应的,导演可获当期一半酬金,此为计算的基础;其次,对于停止拍摄的原因,是聘用方单方通知,且原因是资金不足,与导演无关,导演并无过错。当然,应将拍摄阶段与总费用的比例也纳入考虑范围。以前述因素作为参考依据,得出的酬金数额才有合理性。当然,酬金应为酌定,无法确定。
本文参考判例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第三条 稿酬标准(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定。如果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90)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第三条 稿酬标准(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第五条 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第六条 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或导演)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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