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命案「丰县八孩女事件宣判如果是在古代他们该当何罪」

时间:2023-05-25 18:35:28阅读:796
在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买卖人口是合法的,但拐卖人口始终是非法的。这种罪行,在历代王朝都是坚决打击的对象。那么,拐卖人口,在各个朝代,该当何罪呢?纵观历史不难发现,绝大部分都是极刑伺候。秦朝以严刑峻法…

在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买卖人口是合法的,但拐卖人口始终是非法的。这种罪行,在历代王朝都是坚决打击的对象。

那么,拐卖人口,在各个朝代,该当何罪呢?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绝大部分都是极刑伺候。

秦朝以严刑峻法闻名于史,不用多想,大家就能脑补出人贩子在秦朝的待遇。事实确实如此,按秦朝律法规定,只要是人贩子,不管你是主犯还是从犯,一律处死。

汉朝的律法相对秦朝来讲温柔许多,修正了秦法许多过于严苛的条令,但对人贩子例外。

在汉朝,对人贩子的处理之严厉,比秦朝有过之而无不及——“略卖人若(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已略未卖……皆磔。”

“略”,强取也,“略卖人”即人贩子。人贩子在汉朝,不管他有没有将人口出手,皆处磔刑,也就是零敲碎剐,不得全尸。而对明知拐卖仍然参与的人,一罪同刑。

自秦朝以降,历代王朝对于人贩子的处罚,根本就没有变轻微过,只是时期不同,具体细节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就连鲜卑拓跋氏建立的北魏王朝,亦是“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值得一提的是,唐朝开始,朝廷就认识到了光打击人贩子效果有限,还需要打击买方市场。

按《唐律•贼盗》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

买方同样要受处罚,只是罪减一等。并且,《唐律》还特别规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也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

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对贩卖人口双方的刑责,还进行了重大升级——若政府官员如对买卖人口视而不见,即为失职犯罪,将受到严厉惩处(吏知而不以闻者论如法)。

到元朝了。当初蒙古还没崛起的时候,经常有金人拐卖蒙古人,卖到金国当奴隶。蒙古人深受人贩子之苦,所以蒙古贵族对人贩子切齿痛恨。

大元立国后,打击力度一点也不含糊。按《元史•刑法志》“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拐卖人口与制造假币、杀人放火、强奸、盗墓等重罪并列,皆死罪。

让我感到有点奇怪的倒是朱元璋。照理说明太祖以猛治国,又是出身底层,对人贩子应当是秋风扫落叶般无情,但在他亲手制定的《大明律》中“略人略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

不能说不猛,买卖双方都要处罚,但在某些情况下还留着人贩子一条命,总归有点不符合老朱人设的意思。

不过《大明律》里对这种犯罪还有细化: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2000里安置,为从者斩。

解释一下,“采生折割”是拐卖人口的一种,最恶劣的一种。指人贩子为采取生人(活人)的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

我举个现代的例子,以前曾有媒体报导,有人贩子拐走儿童后,故意将其手脚弄残,然后强迫他们去大街上卖惨行乞。放到古代,可以看作“采生折割”的一种,这种罪行可谓十恶不赦,历代都是重判,而明朝正式把它写进了法律。

“采生折割人”一律凌迟,从犯斩首,财产交付受害人或家属作为赔偿,罪犯全家不论是否知情,一并流放2000里。

这才像朱元璋的风格嘛。

清朝的人贩子较为猖獗,法律再次升级。《大清律例》规定,用迷药或任何邪术诱拐儿童,买卖人口者,斩立决。凡是诱拐良民做奴,不论首犯从犯,不论买卖人口交易是否事成,一律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做苦役。人贩诱拐良女,且奸辱者,依律绞立决。

嘉庆八年重新刊行的《大清律例》,再次对拐卖人口罪作出相关规定,窝藏人贩子的人视为从犯,斩立决;基层“乡保汛兵”盘查人贩子不利,要杖刑八十后革职;地方官员对拐卖人口视而不见者,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照例议处)。

到晚清,时而有洋人牵扯进拐卖人口案件,同治年间对此进行规定:

内地奸民(人贩子)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于洋人承工,本人并非情甘出口,却因威逼拐卖,造成父子、兄弟离散,不论被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只要诱拐已成,为首者斩立决,从者绞立决。

简而言之,贩卖人口者,无论人贩子背后是否有洋人,一律处死。

虽说晚清朝廷表现一直很拉胯,但不得不承认,法律层面上至少做得还不错。而纵观数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不难得出结论,不管时代如何变化,官方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毫不手软,绝大多数情况是死刑,随着历史的发展,还细化了对买方,对官吏的种种处罚。

遗憾的是,那到底是封建王朝,一些与生俱来的东西无法改变。纵然有法,能执行到什么程度,比较难说。再加上古代极为不便的通讯、交通以及众所周知的宗族势力、地方保护主义等等,甚至还有统治阶级部分成员参与作案,法律的具体效果如何,可能只有天知道。

然而时代不同了,我们生活在当代,而拐卖人口作为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罪行,远远超过了人们的容忍度。它就不应该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就应该被彻底消灭。

固然,封建时代许多东西都是糟粕,但具体到对拐卖人口的处理,我倒觉得不是没有可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对儿童进行特别保护,打击买卖双方,惩罚失职官员等等,放到今天看,我也不觉得过时。

尤其是对人贩子适用重刑。

我们可以再想一想,人贩子拐卖人口时知道不是死刑,所以心里就想着大不了进去住几年,出来命还在。如果是提前知道拐卖人口是死刑,他就会掂量自己的命和钱的关系,而不是掂量住几年和钱的关系,是不是这种犯罪率就会下降?

另外是买主入刑。

今天的买主和古代有所不同,古代许多买主是买来当奴仆,今天的买家,大多是买媳妇,或是给家族延续香火。而这些家庭本身未必富裕,与古代的财主是不一样的。

如果说,他们买来妇女儿童要入刑,那别说什么好日子了,眼下的烂日子也没法过了,你们说买主还会不会买?

董志民的罪名里面,只有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并没有拐卖罪

拐卖人口这种犯罪,和抢劫,偷盗,打架不一样,受害者的伤害是永久性不可逆的。所以我的意见就是,可以借鉴古代治理的一些可取之处,适用厉法,提高作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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