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临其境还是身临其境「众乐乐娱乐法日历|声临其境VS身临其境构成反向混淆」

时间:2023-07-07 08:22:26阅读:1111
《声临其境》节目是否与商标“身临其境”之间构成反向混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用一份判决作出了回应:标识“声临其境”不侵害在先注册商标“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请。反向混淆源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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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临其境》节目是否与商标“身临其境”之间构成反向混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用一份判决作出了回应:标识“声临其境”不侵害在先注册商标“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请。

反向混淆源于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与更为常见的正向混淆在产生混淆的方向上相反。相关公众基于其对在后商标的较强认知而可能认为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由在后商标所有人提供,因此,反向混淆这一概念虽然并未在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范中得到明确体现,但实质亦属于商标法禁止的混淆情形之一。

一、案件回溯

《声临其境》是湖南广播电视台(下称“湖南台”)推出的一档声音魅力竞演秀节目。节目由嘉宾之间比赛配音能力和台词功底,再根据现场观众的投票选出冠军。《声临其境》开播以来,收到了大量的好评,其展现了长期身居幕后的配音演员们的真实工作状态和专业技能水平,让人们看到了一些演员不为人知的才能。

2022年初,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身临其境公司”)将《声临其境》诉至法院,认为该节目名称侵犯其“身临其境”商标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38类“电视播放”上的专用权,同时由于其广泛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

湖南台辩称,“声临其境”是对该电视节目进行高度概括后所形成的名称,是叙述性正当使用,不是商标使用。并且,身临其境公司的商标“身临其境”与节目名称“声临其境”有明显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

二、法院观点

本案审理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驳回了身临其境公司的诉讼请求。

1.“声临其境”与“身临其境”两个词在语义上有显著差异。

身临其境公司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成语“身临其境”,强调的是“仿佛亲自到了那个境地中去”之义;而湖南台的节目《声临其境》的名称则是对该成语的化用,突出通过声音感受所处之境的意思。因此经过化用,成语原本的语义发生了变化,同时节目的内容本身也加强了这一语义的差异。虽然两个词之间的读音、形状相似,但是并不足以减弱或消除此种差异。

2.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

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密切联系。观众观看《声临其境》节目,对于节目名称的认识更多的是结合了节目本身的主题、内容和特点,而并非只是单纯依靠“身临其境”的标识。同时,该节目名称出现时常伴有播放网站的商标、台标或其他标识。因此,观众不会误认该节目和身临其境公司存在关联性。即使身临其境公司未来在电视节目制作或播放上使用其商标,相关公众也不会混淆其与《声临其境》节目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构成反向混淆。

三、反向混淆

1.什么是“混淆”和“反向混淆”?

在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混淆”指的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也就是商标使用者为了降低进入市场的门槛、扩大商品或服务的销量等,注册与影响力较大的商标相似的商标,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该影响力较大的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或对应关系。

然而,在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增多的当下,商标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注册高辨识度、便于记忆和推广的商标是每家企业的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不同于传统混淆行为的“混淆”就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或企业注册了与小企业所拥有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得人们误以为后者与前者存在关联关系(比如误以为是母子公司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向混淆”。

2.“反向混淆”理论的形成

传统混淆理论通常认为,这些在后注册商标的大企业并没有利用在先注册的小企业的影响力,不属于搭便车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构成混淆。但是,从常理上来看,这些大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是“窃取”了小企业的商标成果,剥夺了小企业独立经营自己商标的权利,伤害了小企业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反向混淆”理论逐渐形成。“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相对,本质上是后来者的混淆行为使得人们误以为先在者是后来者的附属或模仿。在本案中,身临其境公司注册在先,节目《声临其境》发行在后,因此身临其境公司才主张《声临其境》是反向混淆。

四、结语

有人认为,“反向混淆”不应当构成侵权,毕竟有那么多小企业想搭上大企业的便车,而这些小企业被大企业利用了商标,岂不是从中得利?

然而,对于任何企业来说,搭便车都是一种短视的手段。任何想要在市场上长期生存的企业,都不会选择搭便车这种“自毁前程”的行为,因为那样他们将永远被认为是他人的附属品、是山寨,而不是独特的、自主的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商标是一种稀缺资源,成功注册一个有价值的商标需要耗费一定的心血,如果轻易就可以被他人使用,难道不是对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吗?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5515号

以上文章由众乐乐娱乐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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