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有限公司「快播是不是你曾经的青春那你可知道快播案的审理」
2016年,快播案庭审,网友们密密麻麻的弹幕贯穿始终,其因影响力巨大被称为“2016年互联网第一案”。因为此案,“技术无罪”的说法广泛流传。然而,技术真的无罪吗?今天,我就以一个法学生菜鸟的视角,来和大家说说快播案。
2007年12月,王欣在深圳一个仅有十几平方米的民房里开始了“快播”的创业之路。这款视频播放软件以惊人的速度飞快发展,仅短短一年时间,快播用户便突破1500万;2011年后,快播在中国网络视频点播市场已占有了80%的份额,就此成为中国市场的又一个互联网传奇。而这一切,与快播自身的“P2P技术”及其盈利模式都密不可分。在传统的(C/S)结构中,网络中的资源由文件服务器控制,用户通过数据库连接访问数据段的数据。而在快播使用的P2P技术中,每个节点既可以成为客户端(Client),又可以充当服务器端(Server),换言之,在此技术下,用户既是网络资源的获取者,又是资源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并不单单依靠自己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服务。P2P技术对快播用户最直观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一部分用户而言,快播为其提供了一个解码功能强大、播放流畅的播放器;对另一部分用户来说,快播为他们提供了一套便利的“建站工具”,可以轻松的建立起一个视频网站成为“个人站长”,用户可以使用快播播放器直接点播观看自己网站上的视频资源,同时个人站长通过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投放广告,将流量变现获取收益。而快播自身则依靠自营或联运游戏、弹窗广告及安装软件的捆绑推广收入获取收益。这种看起来非常便利的营运模式也带来了问题。在快播“养活”的众多个人站长中,有大量的视频资源没有版权或属于淫秽色情内容。以至于盗版和色情成了快播如影随形的两大阴影。2013年年底,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构成盗版事实,开出25万罚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安部门也注意到了快播——2014年8月8日,王欣外逃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2015年2月6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提起公诉。快播案就此拉开帷幕。
(1) 检方控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人提到:“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其公司免费上传到国际互联网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检方的思路可以概括为:快播程序能够缓存视频→用户通过快播缓存在线观看淫秽视频→公司明知并且放任→仅进行形式监管而非实质监管→公司从中获利→部分服务器中查获大量淫秽文件→公司有罪→相关直接负责人有罪。
图文的形式
2016年9月13日上午,快播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深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CEO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
小结:由快播案窥视技术革新与法律行业不得不承认的是,不管快播案有着怎样的争议,对这些法律上的争议后续有着怎样的讨论、研究,对快播公司和王欣而言,案件本身的结果已经尘埃落定了,快播的结局也是显而易见的。
快播案让我想起了自己曾经看到过的一段话——1897年1月8日,时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楼落成典礼上发表了题为“法律之道”的著名演讲,其中说道:“对理性的法律研究来说,在法律的故纸堆里皓首穷经之人(theblack-letter man)或许眼下大行其道,运用统计学之人以及经济学的行家里手则引领未来。”实际上,不论是对众多的法律工作者还是对创业者而言,都必须认识到,我们正处于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技术在不断地革新,新事物在不断产生、不断变化。对法律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意识到技术发展对法律服务行业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也要敏锐地思考其是否会带来法律上的问题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对创业者而言,也不能因为“新”就天然地认为自身商业模式必然是合法合规的,技术本身或许无罪,但运用技术的方式、使用技术达成的目的却未必无罪,未必完全合法合规。简言之,对创业者也好,对法律工作者也罢,既要时刻关注变化着的世界,也要时刻注意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不停学习,不停思考,才能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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