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牛丽透过少捕慎诉慎押思理念转变显检察担当」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牛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是与生惧来,它有着渊源的历史。从“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慎刑的思想”到“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要指导思想到改革开放之后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从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到2020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原则”。直至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位于刑事诉讼中呈上起下的环节,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一方面避免因逮捕泛化可能引发的对抗,也有效避免轻罪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另一方面避免因逮捕羁押而绑架起诉和审判,或因羁押期限过长导致最后的判决“就汤吃面”,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再一方面为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奠定良好的程序基础,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源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办案的更高期待。“少捕慎诉慎押”彰显的是检察担当,释放的是司法善意,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
从前,“构罪即捕”是大部分刑事检察人的一贯做法。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构罪不捕要向主任、主管领导层层汇报,构罪不捕要给报捕单位一个交代,构罪不捕案件是未来案件评查的必查对象。另一方面,批捕案件办理时限只有七天,构罪不捕,除要审查卷宗材料外,还要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其社会危害性,时间紧、任务重。记得2019年5月,我曾办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容留卖淫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足疗店,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容留两人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在提审后,我曾考虑过该案的犯罪事实仅刚刚够立案追诉标准,二人认罪,没有从重情节,又无前科劣迹,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但因当时“构罪即捕”的观念没有改变,担当意识不够,认为二人构成犯罪没有问题,且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三年以下,就没有对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进行研判,也没有对本案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匆匆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在洮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二被告人被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如果当时能够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最后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相信会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在回想这起案件,真是对自己当年观念落后和没有担当精神而感到惭愧。
透过“少捕慎诉慎押”,我能看到,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进入新时代,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为民司法、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才是执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法律的条文是冰冷的,如果只是机械执法,没有一颗柔软的内心,虽表面会提高司法效率,但必然会因功利主义导向,埋下长久的隐患,辜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增加社会对立面,减损司法信任度,为社会治理增加大幅成本。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理念转变了,才能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渗透到我们的司法办案中。近几年来,控申检察部门也在不断更新理念,设立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真心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耐心倾听每一份诉求、细心受理每一起案件。以止于至善的精神,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依申请开展司法救助,到依职权主动排查线索,利用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的当事人暂时摆脱生活困境,释放司法善义,将检察温度传递到社会各个需要的层面。
在2022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诉源治理”,“企业合规”,“以我管促都管”等等关键词,都体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理念的更新,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用心用情办案,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做实,用检察力量实实在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问题,检察担当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守住了民心,回应了期待,更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
审核| 张雪飞
文字| 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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