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识别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关键看这四点」

时间:2022-12-25 21:47:38阅读:3006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庄某某、王某某成立某中心,并以此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某公司原始股权,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庄某某、王某某成立某中心,并以此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某公司原始股权,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庄某某通过某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质损失4788万元。

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规定,判决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庄某某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788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近十几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多发高发,涉案资金动辄数千万元、上亿元、几十亿,被骗群众数不胜数,骗子的手法花样翻新,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如何识破集资犯罪、不上当,当然是我们不要贪图小利,你想高利,他想你的本金,吃亏上当就不可避免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识别非法集资,首先要认清他的四点特征:

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做金融业务需要银监会的许可,一般的公司经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证照,是不具有存取款业务的。

二是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条是我们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

其次,我们要认清下列行为之一,是非法集资的典型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再者,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面所列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说一千道一万,关键还是我们不要贪图小利。无数的受害人,血本无归,给我们是警示,不把别人的警示当教训,自已恐怕也要吃万上当。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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