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纸盒藏尸案真相(香港十大奇案之纸盒藏尸)
上回说道,梁思浩被女鬼冯丽琴上身回到了现代,正好电视台要筹备新的恐怖故事,有两位编导不约而同的提起了当年轰动一时的纸盒藏尸案。
虽然警察将一位雪糕店员司徒展华抓获,经过衣物纤维鉴定他,断定他就是凶手,但其实司徒展华却一直没有认罪!所以有部分市民认为,坐了十多年的司徒展华是香港开埠以来最严重的冤狱。
不过大多数人还是觉得司徒展华之所以不认罪,是为了掩盖自己杀人的真相。听到这些议论,女鬼冯丽琴十分不开心,因为作为受害者,她当然知道司徒展华是冤枉的,所以为了还他清白,冯丽琴决定不再等待,正好此时梁思浩用鲜血“救”了她一命,让她可以占用了阳间的肉身来寻找当年将她杀害并藏尸纸箱的凶手。可是留在中阴间的梁思浩却因为没有肉身即将魂飞魄散。
被上身后的“梁思浩”开始寻找自己被害当晚的雪糕店,可惜时间太久,已经了无踪迹了,这时帮思浩开天眼的师傅已经观察她很久,断定她不是梁思浩本人,但看她也是一个可怜人,所以师傅限她三天内了却心事,重新投胎!
为了报仇的冯丽琴,代替梁思浩开始电视直播节目,当面对镜头说起藏尸案的时候,往事一幕幕又浮现在眼前,然后她越讲越激动,强烈控诉当年杀人凶手,这一幕正好被躺在医院的凶手目睹,良心发现的他打来电话忏悔自己的恶行!
冯丽琴终于找到仇人,情绪激动之下的她丢下正在直播的节目跑了出去,这时众人才知道他并不是梁思浩。来到医院后,冯丽琴准备杀死仇人以泄愤,幸好师傅即刻做法阻止,才挽救了在中阴间的梁思浩。
这个故事改编自香港的十大奇案之一的《纸盒藏尸案》,案件发生在1974年,最终嫌疑人欧阳炳强被控谋杀,但是疑点重重,作为香港历史上首宗没有人证,纯粹以科学鉴证定罪的谋杀案,嫌犯欧阳炳强从头到尾都在强调“我没杀人,我是冤枉的”。不过最终还是被判死刑。但也许真是事件有蹊跷,他于1977年被特赦为终身监禁,最后在2002年,获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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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麻烦讲讲《纸盒藏尸》这个奇案?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时半:卞玉英离家外出,下午六时半:致电女同学陈彬彬,相约在跑马地电车总站见面。但陈到达时,却不见被害人踪迹。
12月17日清晨7时许: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着一个纸盒,内藏死者赤裸的尸体。死者陈尸在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
贝亚(凶杀组总督察,任职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办此案时,曾多次前往跑马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工场一个小房,检获电线、烧焊器,成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
经多天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专案小组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欧阳炳强)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鉴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1975年1月4日,警方往柴湾被告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1975年1月22日,警队再到上址检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974年12月16日下午6时至10时半,由被告当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闸门匙。
1975年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内拘捕被告,当时他正在洗澡。
警局内,被告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亦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他说:「我做,便犀利了。」
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怖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1975年,警方拘捕案发时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国籍男子欧阳炳强,并控告他谋杀。欧阳炳强被判罪名成立并被处以死刑。这是香港首宗没有人证,纯粹以科学鉴证定罪的谋杀案,嫌犯欧阳炳强从头到尾都强调“我没杀人,我是冤枉的”。欧阳炳强的妻子张金凤多次为丈夫寻找御用大律师贝纳祺及大律师汤家骅上诉,希望获得脱罪的机会,官司打到了伦敦枢密院,但最后仍不成功。此案至今仍有不少疑点,例如: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留下的;案发地点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纹;警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衣服的纤维吻合。案件曾多次被改编成电影。1977年2月9日欧阳炳强被特赦,改为终身监禁。其后于1981年,张金凤宣布与欧阳炳强离婚,据传已携女改嫁。
案发现场
1980年代,当时的港督会同行政局赦免欧阳炳强的死刑,并由终身监禁取代。最后于2002年,欧阳炳强终于获得假释。
审判过程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结领呔,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大腹便便的妻子对视。
检察官: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个比喻:丝袜、光线、拼图。
陪审团:5男2女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大部分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内衣裤,摆满庭内3张12呎X 3呎的长台。
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卷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
其他证物:烧焊器、士巴拿(扳手)、电线、铁锯、帐卌;另外有二三十个白色小盒,装着头发、烧焦的耻毛、衣物纤维。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是科学鉴证中的环境证物,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
验尸报告发现:
-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 死亡时间:1974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 死者仍是处女
- 死者双乳头被割掉
- 死者私毛(幽毛,裆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
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
- 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
- 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 -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的纸屑
第二天
示范搬尸: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
卞玉英弟(最后一个见过死者)供词:
- 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
- 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
- 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
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第四天
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
- 死者是窒息致死
-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
- 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
- 死者仍是处女
- 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
- 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于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手上有张写着「未焊」的纸屑,工场内有张写着「修妥」的纸屑,外型吻合
- 死者的灼焦耻毛灰内,找出绿铜线
地毯式搜寻证物:用吸尘机吸现场细微证物过程
法官叫现场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证物。此语一出,哄堂大笑,陪审团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两名少女上庭作供,证实被告于73年夏天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子。
被告辩护:
- 没有烧裙,认为做这种事的人行为卑鄙,他经常从筲箕湾过观塘,从未留意到有人与他相貌相似
- 纤维的相同事出巧合
-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项
- 当晚他因参与同事宴会,所以穿上该西装,但他先把西装挂回家中。他认为那些纤维可能是宴会上与人握手时得到的,亦可能有人与他穿相同的衣服,纤维不一定来自他的西装
- 警方见到他神色慌张,其实是因当晚他喝了一些酒
辩方律师:
- 警方集中跟踪被告,对被告不公平
- 陈彬彬收到死者电话时,听到她背后人声嘈杂,很可能是在茶楼打来的。死者由筲箕湾到跑马地,需要一小时,途中吃过东西,又登过广告…
- 控方为顶证被告有罪,才将死亡时间故意说早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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