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授权合同模板_艺人肖像授权书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法官讲法典
其实,涉及肖像权的合同再复杂,在商业场景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前提和核心内容仍然是肖像权的授权。因此,企业如果想使用某明星的肖像,通过该明星的经纪公司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相对稳妥和安全。但现实生活中,明星因忙于各种社会事务,其肖像权的许可往往由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公司在与明星签订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应的手续,如该公司是否有明星的授权及何种授权,是否有资格与第三方公司签署肖像使用合同。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切勿贪图低价或存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支付更高的代价。
肖像作品权利人≠肖像权人
原告吴某为国内知名武打明星,被告为国内知名婚纱摄影工作室。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和服务及品牌进行宣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本人委托被告旗下摄影师拍摄完成,摄影师及被告依法享有原告照片的著作权,该发布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通过非法转载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后发布,不构成对原告相关权益的侵犯。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据此,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其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因此,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则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肖像使用范围约定不明易起争议
原告齐某为国内一线女星,其私服穿搭经常受到粉丝追捧,被告为上海某女装品牌。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运营的小红书中发布多篇明星同款穿搭笔记,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50张照片及动态视频画面作为配图,文中含有购买跳转链接及品牌商城小程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经纪公司签订《媒体拍摄合同》,约定由原告经纪公司为被告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并通过微信与原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约定作为附随权利,被告有权在品牌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宣传品牌为目的使用所拍摄照片。
■法官讲法典
■法官讲法典
广告代言是公众人物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亦是商业价值实现的主要渠道。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是违约行为,此种行为不仅影响公众人物获得同类产品代言的机会,同时也会因为产品质量、风格,甚至公司经营问题,牵连到公众人物本人,影响其形象,甚至名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民法典新增的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为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思路。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条款的处理方法,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该规定仅针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使用,对通用条款,如违约、约定管辖或未约定的事项等,则不适用该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是对肖像许可期限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因未及时撤下肖像、回收肖像产品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要结合行业特点、肖像使用情况等因素约定市场回收期,以保证充足时间撤下肖像或回收肖像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市场回收期从合同结束之日起算,并不包含在合同许可期限内。而第二款规定明确,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通知后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并未对“正当理由”进行细化,但这里的“正当理由”包含肖像权人的原因也包含被许可人的原因,还有可能与双方均无关的原因。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对该条款以列举细化等方式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行医许可证可以在一个区开两家名字一样的医院吗?
你这个问题属于卫生,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问题。
我认为,如果是民营医院,具备有医疗资质的医师,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国家建一所医院,那是政府的行为,不缺有资质的医师。不一定要某某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报批。
评论
-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