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朝惩罚的理由有很多种吗,秦朝的惩罚制度
文/张不叁
秦朝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实行的也是战时法治,关于日常生活的规定细致到难以想象,稍有出格,等待你的就是各种处罚。身为穿越者的你如果不事先对此有详细了解,简直就是寸步难行。
不许随意享乐。爱好享受的穿越者快回21世纪吧,商鞅认为骄奢淫逸会让民众失去斗志,因此秦朝禁止一般民众随便听音乐、喝酒吃肉、穿华丽衣着等,就连穿丝织的鞋上街都不可以。
乱倒垃圾要被脸上刺字。传言秦朝有“弃灰于道者黥”的规定,为了市容的整洁,如果你在街道上乱倒灰烬,脸上就要被刺字。不过据考证,这项规定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了。
偷了一钱就要劳动改造。“不拿一针一线”真不是说着玩的,秦朝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强调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哪怕你偷摘了价值不过一钱的桑叶,都要被判处服徭役三十天。
举报不实要“反坐”。正如现代社会不能随便拨打报警电话一样,你举报别人杀人,事实上对方没有,那么官府就按杀人罪应受的处罚来对付你,这是为了防止诬告成风、冤枉好人。
不受理匿名信。你看你的邻居不顺眼,想靠着告密整倒他,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官府任何人收到匿名信,都不许拆开看,而是要第一时间把它一烧了之;如果你投匿名信时刚好被抓,不管内容是否属实,都要受罚,这也是为了防止诬告。
打架要被判刑。你和别人打架,拔光了他的胡须和眉毛(天知道你怎么这么恶趣味),或者拔剑砍断对方发髻,都要被罚去当劳改犯“城旦”;或者你苏亚雷斯附体,咬断了对方的鼻子或耳朵,就要被罚耏刑——刮掉胡子;如果杀死对方就更严重了,这叫“斗杀人”,肯定是要偿命的。
不许指桑骂槐。一般人印象里,秦朝不能批评“体制”,但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官府对言论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古非今”之上,也就是禁止以吹捧古代的形式来影射朝政。
这一规定是由“焚书”事件引起的,当时一批被秦始皇请到咸阳当智囊团的儒家学者鼓吹分封制,而且有迹象表明他们与六国复辟贵族有联系,于是秦始皇下达了这一禁令。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威慑性政策,并没有实际执行,至少史书中还没有发现因此而被处决的案例。
不许歌功颂德。真的,秦朝政府不仅不许批评,连表扬都不许。商鞅变法时,很多民众一开始怨声载道,体会到变法好处后又开始赞扬新法,结果商鞅把他们全都流放了;秦惠王、秦昭王时期,都有民众杀牛为君王祝寿,也反过来受到处罚。有学者认为,秦朝政府这样做,是因为担心民众的歌功颂德会促使官吏们热衷做秀,不踏实做事。
摘自张不叁《秦朝穿越指南》
秦朝时期的严刑酷法有什么,究竟能变态到什么程度?
秦朝时期的严刑酷法有车裂,绞刑,斩首示众,腰斩,还有千刀万剐等等很多非常残忍的刑法。行刑的时候,这种场面是惨不忍睹的。
秦国在不是很强大的时候实行过商鞅变法,也正是因为商鞅变法,让秦国不管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和军事上都逐渐的强大起来,但是商鞅变法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秦朝的法律是非常严酷的,有各种各样惨绝人寰的刑法,很大原因也是因为秦国的帝王很多都是残暴严苛的,在秦国有很多死法,刑罚的种类也是很多。有死刑,肉刑,徒刑,流放刑等等。
死刑里面有绞刑,这种刑法一般是用在普通的老百姓身上,绞就是把人用绳子勒死,而一般有身份的人执行死刑都是斩首,这两种死法也算是比较干脆的,起码不用受很多罪。还有一种非常让人毛骨悚然的就是腰斩,他的执行手法就和字面上的意思一样,直接把犯人拦腰斩断,我想象一下那种画面,就感觉非常的毛骨悚然,人还不会一下子就死去,可想而知这是一项多么可怕的死法。
还有一种是车裂,用五辆车绑住人的头和四肢,然后再套上五匹马,也叫五马分尸,这种刑罚声势很浩大。在秦朝的时候,商鞅,还有宦官赵高,刺客荆轲,都是死于这种刑罚。还有一种刑罚是让刽子手把犯人身上的肉千刀万剐,这种刑法在死之前会让人承受很长时间的精神肉体折磨,惨不忍睹。
秦朝的严刑酷法有什么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
(1)城旦舂。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
(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
(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
(4)司寇。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
(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4.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
(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
(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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