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不支持退改签,电影票不能退和改签吗
“电影明明还没有放映,为什么我不能退改?”近日,山东济南消费者王先生在购买电影票时,遭遇某电影城“不退不改”规定,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将此事举报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院判决后,该电影城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前不久,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济南市槐荫区某电影城2张电影票。出票后,王先生发现本想买当晚的票,时间却错选成了次日晚上。然而,他并没有在售票网站上查询到退票或改签按钮。王先生向售票网站客服提出改签请求,客服称“这要与电影城联系”。而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槐荫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电影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
对此处罚结果,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槐荫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电影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槐荫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青表示,电影城拒绝退改签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之一。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消费者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才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事实上,电影票退改签早有依据。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互联网代售平台和院线方,却不乏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应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具体可以综合考虑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这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又能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田国垒
电影票只改不退!法律人士: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你怎么看?
这从某种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在有些电影院实际上就是如此,只要购买了电影票,那么页面都会显示不支持退票,目前电影票退改签政策主要都是由电影方面所决定,并不属于国家政府法律所制定,所以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平台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效应没有更好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各地各影院对于电影票退改签的相关规定都是由电影方和平台方协商决定,电影方有着很大的自主权,但是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明确规定,类似于一个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对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出售方责任有着明确规定,不能单方面做一个格式条款规定,否则这就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电影票不能退,不能改,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是由电影方和平台方两方共同决定,而在中国民法典中又有相关规定,类似于像这种退改签这种单方格式条款,必须要保证不能加重消费者责任和减轻出售方责任,否则就不能够单方面做格式条款这种规定,我们在生活当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这种途径,或者是直接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通过这些途径去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让对方为自己行为负责。
通过以上相关内容,我们大致可以知道,电影方出台的这种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如果在生活当中我们想要去追究责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对我们进行一定赔偿。
网购的电影票“不退不改”?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看电影是很多人在节假日的时候首选的一种休闲方式,每当有新电影上映的时候,大家也都会去观看。买电影票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线下人工购买,也可以在网上网购。不过很多人在网购的时候,可能因为手快选错了时间或者选错了电影名字,这种时刻肯定会第一时间选择退款或者是改签。但是有些地方就是出现了霸王条款,电影票卖出去之后就不退不改了,这样的现象是非常不合理的。
例如在山东济南有一名男子在网上买了两张电影票,结果出票之后发现自己买成第2天晚上的票了,所以就赶紧去退票,并且联系客服帮助自己改签,结果客服说得跟电影城联系。王先生,然后又赶紧去跟电影城联系,结果对方的态度相当强硬,说王先生在买票之前就已经选了“不退不改”的这个选项,所以拒绝改签,所以王先生就选择了投诉。
当地的相关部门在经过核实之后,确定这家电影院的行为已然违法,所以罚了8000块钱的人民币,后来电影城也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最终相关部门还是维持原判。因为法院认为电影城作为专门经营电影的地方,在消费者买错票的情况下,不允许消费者退票或者是改签,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这种处罚也是对的。消费者在买了票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电影城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服务。
而且在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票的时候,电影城是单方面的设置了合同的条款,将退票窗口和改签窗口全部关闭了,这种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霸王条款。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感也能够增加,这对于电影行业的持续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这种消费环境必须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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