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电影票不能退票合法吗,网购的电影票能不能退
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
买完电影票因急事无法观影
或者不小心选错观影时间
想要退票或者改签
却被告知“不退不改”
最近
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公布的一则
“网购电影票退改签”典型案例
引发关注
法院认定
影院设定“不退不改”的格式条款违法
电影票退改签为何成难事?
影院拒绝消费者退改电影票
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维的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在购票时往往不得不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即使从形式上双方达成了不能退改的合意,但类似条款的约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应属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这种“行业痼疾”应予以纠正。
当然,电影票退改签涉及多方利益,如果消费者随意退票、改签,会使得经营者造成损失,也可能会给恶意刷票留下可乘之机。但影院对售票数与座位数等设置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如何打击恶意刷票行为也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想办法,而不能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更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基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比如,可参考火车票的退改签标准,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与开影时间的距离,实行“阶梯式”退费。在遇到台风、播放故障等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电影票费用。这样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也能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兼顾影城正常经营的良性循环。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网购的电影票“不退不改”?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看电影是很多人在节假日的时候首选的一种休闲方式,每当有新电影上映的时候,大家也都会去观看。买电影票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线下人工购买,也可以在网上网购。不过很多人在网购的时候,可能因为手快选错了时间或者选错了电影名字,这种时刻肯定会第一时间选择退款或者是改签。但是有些地方就是出现了霸王条款,电影票卖出去之后就不退不改了,这样的现象是非常不合理的。
例如在山东济南有一名男子在网上买了两张电影票,结果出票之后发现自己买成第2天晚上的票了,所以就赶紧去退票,并且联系客服帮助自己改签,结果客服说得跟电影城联系。王先生,然后又赶紧去跟电影城联系,结果对方的态度相当强硬,说王先生在买票之前就已经选了“不退不改”的这个选项,所以拒绝改签,所以王先生就选择了投诉。
当地的相关部门在经过核实之后,确定这家电影院的行为已然违法,所以罚了8000块钱的人民币,后来电影城也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最终相关部门还是维持原判。因为法院认为电影城作为专门经营电影的地方,在消费者买错票的情况下,不允许消费者退票或者是改签,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这种处罚也是对的。消费者在买了票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电影城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服务。
而且在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票的时候,电影城是单方面的设置了合同的条款,将退票窗口和改签窗口全部关闭了,这种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霸王条款。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感也能够增加,这对于电影行业的持续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这种消费环境必须得到净化。
网购的电影票“不退不改”?法院判了!是如何判决的?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在网络上购买的电影票不退也不改,感觉真是霸王条款!既不能退也不能改,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如何来保障了?有的人买了电影票,因为某一种原因不能去了,所以他们就想要退,这也不是恶意的退票,为什么不能退呢?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只不过老百姓完全困难,所以很多人也就吃了这个哑巴亏,但是有一部分的人却不这么做,钱是小事,但是一定要让商家付出代价!不能让它们一直这么搁消费者的韭菜。而如今有这么一位比较厉害的人就把影院给告了!这个消费者表示,在网上买电影票居然不退不改,虽然是电子的,但是也不能出这样的规矩吧,那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火车票是不是也可以不退不改了?大家都表示不能理解。
消费者和电影院那边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霸王条款,电影院不可以这么做,但是电影院那边却认为王先生购票之前已经勾选了同意不退不改协议,所以不应该退款,当地的市场监管局知道了这件事情以后责令电影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8000元,但是,电影城觉得自己是很冤枉的,所以就提出了复议,但最后还是维持了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电影城还有消费者已经构成了买卖的关系,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所以最后依法对其做出了处罚。如此看来呢,购票以后不能退票和改签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已经违反了法律本身,不管是什么协议都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如果是违法的,那就是无效协议,所以作为广大消费者,我们并不用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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