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侵权分析,芈月传版权纠纷
不难发现,近几年编剧维权的事件接二连三,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19岁少年吐槽优酷盗取视频创意的《少年不可欺》;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纠纷等等。这些关于版权的频繁博弈,问题究竟出在哪?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会长王兴东,列举了目前国内编剧权益受损的几种体现。比如,侵犯署名权,把编剧的名字安排在字幕中不显著的位置;未经原作者同意,随意在“编剧”中加入他人名字;在影视剧中看不到编剧署名等等。对此,孙国瑞提醒,编剧在与剧组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编剧要坚持自己的权利,我的作品被你用,你要按照我创作原意来使用,不要随意改变作品内容。这在著作权法上,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作者的权利。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随意改变我的剧本,内容变了,等于是对著作权的侵犯。第二,特别被用来拍电影电视剧的时候,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被保护到。要把没有参加剧本改编创作的人也署名到剧本上,作者态度一定要鲜明。
由小说改编而拍摄成为电影或电视剧的例子不在少数,愈演愈烈芈月传抄袭、侵权之事,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顾问谢力也有话说,我们可以用“亲生母亲”和“后妈”来形容原著小说的作者和编剧。基本的权利大体分为:原著小说拥有著作权,编剧拥有的是小说改编剧本的著作权,但是这其中的具体情况需依据合约规定。从法定义务来看,编剧王小平应属于“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权利主体,应享有改编产生作品,即剧本的著作权。但行使该权利不得侵犯原作品,即蒋胜男所著《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而本争议中剧本的出版商,应属于“出版改编作品”的主体,在出版中应获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不得不说,将流行小说搬上大荧幕不失为一种好的商业模式,然而成功背后各方权利主体的归属和行驶边界没有约定清楚的话,无疑于在作品里揉进了利益的沙子,早晚会让你“流泪”!
来源: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公司官网(www.stong-ip.com)
评论
- 评论加载中...